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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玩笑,竟遭法院15天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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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 年 10 月 18 日 23: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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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称:一顿宴请后,拘留七天就被启东法院提前释放           新闻索引    2004年10月21日上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在该
( c# I% B* |* I+ o2 P市寅阳镇寅中村强制执行一宗违规开办幼儿园案时,因与围观群众发生口头纠纷,遂强行将龚辉等5名与案件无关人员从现场带走。据龚辉! i! O& j3 b$ H
称,由于亲属通过关系请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吃饭、洗澡,自己被法院拘留7天后方才被提前释放。    2005年2月5日,龚辉和另一名: w+ K5 K- M4 D/ |9 L9 Z
当事人蔡春涛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    被抓被放都莫名其妙        启东市寅阳镇某幼儿园教师沈惠萍退休0 h0 Z$ R0 J# v6 }" l& O& {
后,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己家里办起托儿所。经有关部门申请后,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上午对该托儿所强制执行关闭。就是在这5 p; e8 _( X  i! T) \- E# M
一天,龚辉遇到了他有生以来最莫名其妙的一件事:仅仅说了句玩笑话,自己就被关了7天。    2005年4月20日一大早,记者在启东市寅阳7 b" Z* t, ^& j
镇寅中村见到了当事人龚辉。这个朴实憨厚的庄稼汉向记者讲述他的遭遇。    2004年10月21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到沈惠萍家强制执行# P+ e2 D8 ]/ h( x
时,龚辉看见很多人围着沈家看热闹,于是他也好奇地凑了过去。当他得知启东法院要对沈惠萍违规办的幼儿园强制执行时,他就说了句玩1 `& L, X1 R( R# a+ I! c
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话音刚落,一名法官就和龚辉争执起来,并准备将其铐上警车。随后,有四五个
5 a3 p6 e6 U# X2 W9 f7 E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帮忙,强行将龚辉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后,连拖带拉将其推进警车。龚辉母亲见状,急忙上来拉儿子,结果手被车门夹
, `' D' q9 r3 l8 j! @" K1 ?# V$ Q住,顿时鲜血直流。    看见母亲受伤,心急如焚的龚辉在挣扎中不小心将警车玻璃踢坏。虽然如此,法官还是将龚辉的母亲抬到一边,然+ |1 Y! j) G0 H
后径直将龚辉押回法院。到了法院后,龚辉在三名法官催促下,在一张纸上按了手印后,被法院处以15天拘留。    另一名申请国家赔偿的
0 W7 _  Z, {/ Q+ N当事人蔡春涛是沈惠萍隔壁邻居。当天他站在自家的场地上看热闹时,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嫌他挡住了去路,并让他让开。蔡春涛见状说道:5 P5 N$ L* x2 g, i
“站在自己院子里都不行吗?”两人争吵时,又有三四名法院工作人员冲上来,强行把他按倒在地,铐上手铐后被推进警车。    蔡春涛的
+ Z4 A/ B, C5 B$ i9 a& B父亲蔡锦康、嫂子沈鑫洪上前阻止,结果也被铐上了警车。之后,其哥哥王春也被法院工作人员带上了警车。    龚辉告诉记者,自己的外
  G# y8 ~- s& j% E1 [甥为了让他早日出来,托人找到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疏通关系。他说龚辉的外甥请他们在启东最豪华的温莎堡洗浴中心吃完饭、洗澡,
  r0 |! [" a; t. D( b9 b共计花了2000多元。随后,记者电话联系龚辉的外甥。对方称确有此事,并说自己是通过某法院法官的亲戚请来几位法官吃饭、洗澡的。    * K7 j2 ?8 ]- P1 N, }; B* R1 T
除了踢坏车玻璃的400元赔偿款外,法院还让龚辉代替被执行人沈惠萍代缴了200元罚款,开具的票据为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在执行拘留和  C& f! A) I* n6 `" i
罚款过程中,启东法院没有向龚辉开出任何处罚决定书。    此外,蔡春涛、蔡锦康、王春三人虽然都交了100元罚款,除了诉讼费收费专
- z- h5 s# h/ Q用票据外,他们均未收到处罚决定书。    另外一名被拘人员沈鑫洪虽然收到了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书,但是当天却又莫名其妙被解除拘留& f4 Q" `+ n! c" t/ @
处罚。    [目击者]    法官执法方式太野蛮        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采访了众多当天事件的目击村民,不少人认为法官当天的
  T- p4 `5 I# r9 f0 B; ~一些做法太野蛮,影响很不好。    村民金歧昌目击了事件的过程,他告诉记者,当天法院来了四辆汽车,此外还有三辆警车。正在田里干
7 z% @9 E& b% O- b: g! b/ d活的他就上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当时,他和龚辉一起到沈惠萍家的院子附近围观。龚辉说了一句:“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
; \& O; ~' _$ E1 S9 i4 J就没事了。”随后,两人发生口头争执,一位法官就指着他说:“你说什么!”龚辉没有搭腔。后来龚辉又和法官发生口头争执,一名法官# ?! [* b$ `$ W' i# Z
就上来把龚辉拉到了路口,随后又上来数名法院工作人员将他按倒在地,给他上了一副手铐。龚辉不服,挣扎中法官又给他上了一副手铐。    % q2 P: y4 J' z9 a
金歧昌说,龚辉在带上警车时候,他母亲手被车门压伤了。气急挣扎之余,龚辉把警车玻璃踢坏了。后来,蔡春涛、沈鑫洪、蔡锦康、王春
8 [* V8 G. l7 ~# w& n* @( O相继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    住沈惠萍家西面的村民陆永琴也目击了当天事情经过。她告诉记者,事发当天,她正在家里洗衣服,当
/ L0 |5 I7 Y; P时,法官要求将托儿所的小孩放走,并且把沈惠萍带走。群众就有人问:“为什么要放?”法官说:“沈惠萍办的是非法幼儿园。”听到这; }$ v) x& B( D& E) r+ ~
里,群众就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起来,有的人说:这里价格便宜,别的幼儿园价格高,小孩吃饭吃不饱。这时,龚辉也开口说了句玩笑话:+ m* X# y$ W: z5 I8 d
“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当时一名法官对龚辉说:“不要你说话,你退后一步。”后来她就看到法官将龚辉推到
7 g3 @- `  ^; t5 u, k. A: \+ Z外边按在地上,把他铐了起来。    这时,法官又对围观的蔡春涛说:“你到自己家去。”蔡春涛回了一句:“我已经在自己家里了,还要+ S8 F! I8 t5 X* c: K+ B8 A7 H) f
我退到哪里。”随后蔡春涛说:“你们这样做是不对的。”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地说:“你再说一声,就把你铐起来。”蔡春涛说:# e3 |3 A! j$ e/ }
“你威胁我?”说完这一句,法官就把他铐了起来。其嫂子沈鑫洪见状,上前阻止,结果也被法院工作人员按倒在地铐了起来。蔡锦康看见
. {5 q& e9 Y. T' J7 n沈鑫洪被铐,就出来问:“为啥,为啥?”结果话没说完就被铐了起来。正在一旁修车的王春见到媳妇和父亲被铐,就上前来阻止。结果王) _5 V3 i0 ~# r" s6 O
春也被带上了警车。    陆永琴告诉记者,当时围观群众有70多人,执法人员连铐几人后,村民都开始指责法官这样的做法不对。    此
$ m5 s" b2 w0 H, i0 s6 U' V外,记者在采访调查时,许多村民一致表示:虽然当时现场的围观群众很多,但没有出现阻挠执法的过激行为,更没有村民辱骂、殴打法院; C6 r3 z, k& D" T
执行人员。    [法院]    执法的都是优秀法官        2005年4月20日当天上午9时左右,记者来到了启东人民法院就此事进行采访,该院
* i! D+ W7 }8 H9 U分管对外宣传的一位副院长接待了记者。    在2004年10月21日这次执行中,法院对于5人被拘能不能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何不开具处+ ]* i- a2 ^' h4 S- Y6 O
罚通知书?院方有没有对拘人事件作全面调查?对于记者提出一系列问题,该副院长很快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他只是告诉记者,寅阳镇寅中4 u$ r& w0 ]& _0 g" ?, Z  v
村这个非法幼儿园执行很困难,所以后来院领导决定派出院里最优秀的执行法官专门负责处理此事。他还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
3 y+ c9 h5 s) B+ E1 d6 u拘铐案外人必须要分管院长批准,当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执法边汇报。    记者随后追问道:“你所指特殊情况是什么?”该副院长说,法
; m: P! v" z( y& h" p6 j9 h1 E院的工作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比如遭到了殴打等,就属于特殊情况。对于几名法院工作人员参与龚辉亲属的宴请活动一事,该副院长表示,/ z! m$ s' g  }. f0 Z
他们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将会作出严肃处理。    当记者提出想采访某位参与宴请的法官时,遭到了该副院长的婉言拒绝。    4 B0 D" C. m: ~3 m* j
对于法院应该向被处罚人出具何种票据一事,该副院长很快告诉记者,当然应该是专门罚款票据。可当记者向该副院长出示当时被拘5人罚& D, i) l5 y, O' S, M% D. x
款票据后,该副院长先是迟疑了一下,随后拨了一个电话给财务。简短通话后,该副院长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并离开办公室。    令人. ~) U. c) [/ t  K  l* Z
奇怪的是,5分钟后,该副院长回办公室后表示他不能再接受记者采访。    在记者离开启东法院不到5分钟时间内,被拘当事人沈鑫洪给记
) N" Z  A5 ]% K; \5 b者打来电话称,启东法院某参与宴请的工作人员让镇上派出所领导去做当事人工作。    当天下午,记者在南通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目前该0 F4 E- l% d+ d" R7 y
案件卷宗已经由启东法院送交,但是还缺少一份启东法院对案件意见,因此是否立案还要等待。    [律师]    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 d  c' \/ A$ ?: r" W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张律师认为,启东法院在执行中对5名与违规幼儿园强制执行案无关人员所采取的拘
  U  Z7 z# |$ k6 R6 w& d" P1 e留、罚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
! ^" ~- B& S+ i" I0 x职务的,才可处以罚款、拘留。但整个事件中,龚辉等被强制带走的5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行为阻碍执法。此外,该事件中,对于本次事
+ [- b' N( N9 H" v4 L1 Y: |件投诉人仅收到以诉讼费票据替代的罚款专用凭证,而又无任何处罚决定书。从这几点就可以看出,法院在实施此次强制拘人时,已严重违7 V* N7 Z' A: B! A) A' @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5项、第10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209条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快报记者杨
7 Q4 ]& ?7 W2 v4 j' F3 V( {6 y: C坤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2 Y7 l; E0 L0 w
典,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法规定:国4 h/ M; B$ x9 P! C) K  P/ O1 R
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 ?% v0 H+ A/ q1 p/ I) Q3 ^4 t
外,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 p1 T- o8 V3 B
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国家赔偿由该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 ?. r5 d/ P1 C3 b# x" i
务。    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O0 |% ~; |" P! E: [. X
(试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作出“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等情
4 J6 J& Y  B% ]' D4 g形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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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 年 10 月 18 日 23: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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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玩笑,竟遭法院15天拘留

  当事人称:一顿宴请后,拘留七天就被启东法院提前释放           新闻索引    2004年10月21日上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在该) o9 a) ]; ^  i# L, e
市寅阳镇寅中村强制执行一宗违规开办幼儿园案时,因与围观群众发生口头纠纷,遂强行将龚辉等5名与案件无关人员从现场带走。据龚辉
/ T+ a: H2 e1 A5 j% J称,由于亲属通过关系请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吃饭、洗澡,自己被法院拘留7天后方才被提前释放。    2005年2月5日,龚辉和另一名
" N' P( F* G7 y5 {- y当事人蔡春涛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    被抓被放都莫名其妙        启东市寅阳镇某幼儿园教师沈惠萍退休4 a: H. K( C% C- a" K; a% E
后,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己家里办起托儿所。经有关部门申请后,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上午对该托儿所强制执行关闭。就是在这
7 m- f$ h8 V- N一天,龚辉遇到了他有生以来最莫名其妙的一件事:仅仅说了句玩笑话,自己就被关了7天。    2005年4月20日一大早,记者在启东市寅阳8 J: x; ?) ^' m" z$ d
镇寅中村见到了当事人龚辉。这个朴实憨厚的庄稼汉向记者讲述他的遭遇。    2004年10月21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到沈惠萍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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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沈惠萍,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话音刚落,一名法官就和龚辉争执起来,并准备将其铐上警车。随后,有四五个+ W" x- U/ e- b+ D0 |* p1 u& U
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帮忙,强行将龚辉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后,连拖带拉将其推进警车。龚辉母亲见状,急忙上来拉儿子,结果手被车门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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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蔡锦康、嫂子沈鑫洪上前阻止,结果也被铐上了警车。之后,其哥哥王春也被法院工作人员带上了警车。    龚辉告诉记者,自己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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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花了2000多元。随后,记者电话联系龚辉的外甥。对方称确有此事,并说自己是通过某法院法官的亲戚请来几位法官吃饭、洗澡的。    
+ u, \; y0 \3 o3 x; G+ D除了踢坏车玻璃的400元赔偿款外,法院还让龚辉代替被执行人沈惠萍代缴了200元罚款,开具的票据为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在执行拘留和1 a  ]0 ~# @# t1 J
罚款过程中,启东法院没有向龚辉开出任何处罚决定书。    此外,蔡春涛、蔡锦康、王春三人虽然都交了100元罚款,除了诉讼费收费专7 t5 h1 I! l! Y, }! G) G
用票据外,他们均未收到处罚决定书。    另外一名被拘人员沈鑫洪虽然收到了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书,但是当天却又莫名其妙被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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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群众就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起来,有的人说:这里价格便宜,别的幼儿园价格高,小孩吃饭吃不饱。这时,龚辉也开口说了句玩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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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威胁我?”说完这一句,法官就把他铐了起来。其嫂子沈鑫洪见状,上前阻止,结果也被法院工作人员按倒在地铐了起来。蔡锦康看见
, m& P4 S3 S' N沈鑫洪被铐,就出来问:“为啥,为啥?”结果话没说完就被铐了起来。正在一旁修车的王春见到媳妇和父亲被铐,就上前来阻止。结果王( T% y( Z% Z5 @7 v9 O
春也被带上了警车。    陆永琴告诉记者,当时围观群众有70多人,执法人员连铐几人后,村民都开始指责法官这样的做法不对。    此1 ]  a( k( t2 ~) d* {( K! V
外,记者在采访调查时,许多村民一致表示:虽然当时现场的围观群众很多,但没有出现阻挠执法的过激行为,更没有村民辱骂、殴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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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通知书?院方有没有对拘人事件作全面调查?对于记者提出一系列问题,该副院长很快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他只是告诉记者,寅阳镇寅中! D; A) T! v" P4 ?* ]5 K
村这个非法幼儿园执行很困难,所以后来院领导决定派出院里最优秀的执行法官专门负责处理此事。他还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
0 F  k) H0 P+ i* a8 X# c, v' I拘铐案外人必须要分管院长批准,当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执法边汇报。    记者随后追问道:“你所指特殊情况是什么?”该副院长说,法' f! |! U6 L: z4 `* X* U3 U
院的工作人员生命受到威胁,比如遭到了殴打等,就属于特殊情况。对于几名法院工作人员参与龚辉亲属的宴请活动一事,该副院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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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票据后,该副院长先是迟疑了一下,随后拨了一个电话给财务。简短通话后,该副院长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并离开办公室。    令人& e% s& Q) y) ^
奇怪的是,5分钟后,该副院长回办公室后表示他不能再接受记者采访。    在记者离开启东法院不到5分钟时间内,被拘当事人沈鑫洪给记. p6 C# }. q* N
者打来电话称,启东法院某参与宴请的工作人员让镇上派出所领导去做当事人工作。    当天下午,记者在南通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目前该
/ a1 R3 V+ h9 z. O' ?( |( z+ d案件卷宗已经由启东法院送交,但是还缺少一份启东法院对案件意见,因此是否立案还要等待。    [律师]    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 _* K+ o% P) X+ v  V# u. `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张律师认为,启东法院在执行中对5名与违规幼儿园强制执行案无关人员所采取的拘( C- q4 c$ ^% o7 z
留、罚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 z6 I8 i$ _2 H; U, Z
职务的,才可处以罚款、拘留。但整个事件中,龚辉等被强制带走的5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行为阻碍执法。此外,该事件中,对于本次事6 r) x7 @# `3 U' P
件投诉人仅收到以诉讼费票据替代的罚款专用凭证,而又无任何处罚决定书。从这几点就可以看出,法院在实施此次强制拘人时,已严重违
% C) l. D' E! L( J" B, c/ a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5项、第10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209条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快报记者杨
1 F0 D3 ?  }& }* r$ J" h* l坤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4 r; `4 l  ]. u8 o$ {# c
典,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法规定:国& W* K1 T8 l( u6 [
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0 s. `) r* r  G5 j  G/ ^
外,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
' {. A4 U$ G# E0 n2 k0 N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国家赔偿由该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 v  b1 L% U+ x
务。    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 c# ]: W, V, q; }
(试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作出“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等情
6 o" k  g2 B* a. i; T9 j形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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